常识 | 正名 |
释义 | 《正名》《荀子》篇名。系统探究了名实关系、制名的原则、名的作用、分类,以及判断、推论等问题。主张伦理概念的相对性,明确提出“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认为反映客观事物的概念则随现实的变化而变化,须不断地“有作于新名”。指出“所为有名”,在于“指实”,使民“明贵贱”、“辨同异”、“壹于道法而谨于循令”。认为概念名称之“所缘以同异”,在于“缘天官”和心的“征知”:“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并提出“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约定俗成”、“稽实定数”等制名原则。从不同角度将名分为共名、别名、宜名、实名、善名等类别。还对概念、判断、推理这三种思维形式分别定义,认为“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辨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并提出了“正名而期,质情而喻,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等逻辑要求。批判了“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用名以乱实”的“三惑”错误。 正名名,原指等级名分,后泛指名称,正名即辨正其等级名分、名称。子路问孔子为政,孔子答以:“必也正名乎!”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以等级名分作为评判现实的标准,遂引起名实之争。墨子以“取名予实”的理论与此说相对立。荀子作《正名篇》,认为“名无固宜”,主张“制名以指实”。 正名中国封建礼制思想中关于名实关系的一个原则。不同的思想家所说的“正名”,内容不尽相同。孔子首先提出“正名”,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以封建伦理概念作为正名标准,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度约束人们循名守分,不得逾越。后期墨家认为“正名者,彼、此”(《墨子·经说下》),强调概念所反映的对象范围必须确定:“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反对“彼且此也,此亦可彼”的不正之名。公孙龙持有同样的正名思想,认为“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公孙龙子·名实论》)。正名便是使名准确地反映实,此唯乎此,彼唯乎彼。《管子·心术上》提出:“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姑形以形,以形务名,督言正名。”认为正名即在于使形名相符。作为统治之道,君主应“以其形因为其名”,根据臣下的行为和地位,确定其相应的规范和名分。同时又“执其名,务其应”,根据既定的规范和名分来要求臣下行事。韩非继承了这一思想,《韩非子·扬权》:“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以正名作为法治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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