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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格物致知
释义 格物致知古代认识论命题。语见《礼记·大学》:“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东汉郑玄注:“格,来也;物,犹事也。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此致或为至。”程朱派多从认识事理角度训解,如程颐训“格”犹“穷”,“物”犹“理”。朱熹训“格”为“至”,“物”犹“事”,“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补大学格物致知传》),承认接触事物(格物)是获得知识(致知)的方法,但把这仅看作是启发内心直觉达到“一旦豁然贯通”的手段。陆王派多从心性修养角度训解,如陆九渊训“格物”为“减担子”,即格除物欲之意(《象山全集·语录》)。王守仁训“格”为“正”,以“物”为“意之用”,“格物是去其心之不正”(《传习录上》)。清颜元训“格”为“手格猛兽之格,手格杀之格,乃犯手捶打搓之义”,“手格其物而后知至”,“格物”即是“孔门六艺之教”(《习斋记余》卷六)。
格物致知简称“格致”。中国古代认识论用语。初见于《礼记·大学》:“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东汉郑玄注:“格,来也;物,犹事也。”宋以后对格物致知的解释甚多。程朱学派强调知识是先天固有的,但人们因受物欲的影响而丧失先验之知,主张通过“格物”或“即物穷理”去重新获得。北宋程颐说:“知者吾之所固有,然不致则不能得之,而致知必有道,故曰致知在格物”;“致知在格物,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因物而迁,迷而不悟,则天理灭矣,故圣人欲格之。”(《遗书》卷二十五)对于“格物”,程颐解为:“格犹穷也,物犹理也,犹曰穷其理而已矣。”(《遗书》卷十八)认为人心受外物影响而产生欲念,使人心不正而泯灭了“知”,也就丧失了“天理”。为了要恢复人固有的先验知识和道德,就要通过“格物”。司马光更进一步将“格物致知”的“格”解释为“御”,说“格,犹扞也、御也,能扞御外物而后能知至道”(《司马文正公文集》卷七十一)。南宋朱熹说:“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四书章句集注》)程颐认为由“格物”而“致知”有一个过程,“须是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积习既多,然后脱然有贯通处。”(《遗书》卷十八)并不否认接触事物是获得知识的途径。朱熹强调“致知”在“格物”中。“盖致知便在格物中,非格之外别有致处也”(《朱子语类》卷十八),还认为认识是无穷尽的,指出“致知有甚了期?”(《朱子语类》卷十五)与程朱的格物致知说不同。明王守仁认为:“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传习录》下)又释“格”为“正”:“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正其不正去恶之谓也。”(《大学问》)他从“心外无物,心外无理”的论点出发,取消了认识客体的存在。南宋叶適在解释格物致知时说:“是故君子不可以须臾离物也。夫其若是,则知之至者,皆物格之验也;有一不知,是吾不与物皆至也;物之至我,其缓急不相应者,吾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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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