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义仓 |
释义 | 义仓隋、唐时为储粮备荒而在民间设置的粮仓。因“义仓”设于当地村社,故又称“社仓”。北齐始征义租,于州县设仓储存。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隋文帝采纳度支尚书长孙平的建议,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共立义仓,藏储粟麦。义仓委社司登记管理,若遇荒年,即以此谷自赈。开皇十五年,朝廷借口义仓管理不善,首先规定西北边境诸州应交义仓的粮食转运州仓储存。次年,又将西北边地的义仓改为州县官办。以后又诏义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义仓遂失去原来农民防灾自救的性质,而转变为加在农民身上的额外负担。唐初将义仓纳粟办法改为按垦田数亩纳二升,唐高宗又改为按户交粟,完全成为一种赋税。中唐以后,终于演变为国家固定的地税,纳入两税之中。义仓所贮除备荒年赈济外,官府也可以随意支用。清代在市镇设义仓,乡村置社仓,成为官府及土豪榨取农民的工具。 义仓唐朝时如遇凶荒之年,用社仓赈给贫民,不足则徙民就食各州。《新唐书·食货志一》:“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太宗善之。”于是规定,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根据青苗簿而监督执行。土地荒耗十分之四的免其半,荒耗十分之七的皆免。商贾无田的,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少数族人不取。如遇地无收成,政府则用义仓粮以赈贫民;或贷给种子,至秋收后偿还。 义仓亦称社仓。由地方村社经办。至元六年(1269)始置。丰年村社内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可纳可用杂粮代替。荒年以义仓之粮分给社内农民。义仓由社长主持,一般每社设一义仓。义仓遍布全国各地,数量很大。据《至顺镇江志》载,仅镇江一处义仓就达九十六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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