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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释义 ①中国伦理范畴之一。本指己之仪容得宜。汉许慎《说文·我部》:“义,己之威义也。”段玉裁注:“义之本训为礼容各得其宜。”引申为善。“礼容得宜则善矣。故《文王》、《我将》毛传皆曰:‘义,善也。’”儒、墨皆推崇义,但对其具体内容解释不同。儒家以思想、行为符合等级名分要求为义。《礼记·中庸》:“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孟子·离娄上》:“义之实,从兄是也。”《荀子·王制》:“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墨家以“利民”、“利人”的善政为义。《墨子·天志中》:“义者,善政也。”《墨子·耕柱》:“今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而道家则以义为病态社会现象之一,对之持否定态度。《老子》第十八章:“大道废,有仁义。”②太平天囯后期在“王”下陆续增设的“六等爵”之一。由“义王”演变而成。清咸丰六年(1856),杨韦事件后,翼王石达开入京辅政,被推为“义王”,辞未受。后出走,始有是爵。位在王爵之下,列“六等爵”之首。系衔加“天”字,又别冠一字以资区别,如“亲天义”、“宝天义”等。初设时尚为崇高爵位,后因封赏过滥,位渐卑下。
儒家哲学与伦理范畴。指通过内心的自我调节使思想行为符合一定准则。《中庸》:“义者,宜也。”《说文》:“宜,所安也。”与“不义”对举,具有“善”的价值,又常与礼、仁连用。春秋时周内史兴说:“行礼不疚,义也。”(《国语·周语上》)称行事适宜于礼为“义”。儒家作了发展。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论语·里仁》),“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以“义”为君子立身之本,又主张“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孟子称:“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孟子·尽心下》)“敬长,义也。”(《孟子·尽心上》)“羞恶之心,义也。”(《孟子·告子上》)以“义”为“人之正路”(《孟子·离娄上》),及内心固有的道德原则。又倡导“舍身而取义”。荀子说:“行义以礼,然后义也。”(《荀子·大略》)“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则修告导宽容之义”(《荀子·非十二子》),是则“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荀子·大略》)。在具体形式上表现为忠、孝、悌、敬等道德要求。主张“唯义之为行”(《荀子·不苟》),“垂死持义而不挠”(《荀子·荣辱》)。汉儒董仲舒强调“义者,心之养也”(《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认为“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同上)。提倡人生应以“行义”为价值方针。宋理学家认为“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义”又规定为“天理之所宜”(朱熹《论语集注》)。在先秦,墨家以利人,利天下解释“义”,称:“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墨子·经说上》)肯定“义”为“天下之良宝”(《耕柱》),强调:“万事莫贵于义。”法家“唯法为治”,视“法”为臣民行为的唯一准则,以“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为“人主之公义”(《韩非子·饰邪》)。把“义”认为行为之所宜、之所“当然”,以“为义”、“行义”为行为价值的评价标准,“义”又往往与“利”对举,形成“义利之辨”,成为贯穿于中国哲学与伦理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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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