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主户 |
释义 | ![]() ![]() 主户又称税户、役户。宋代户籍以有无土地、财产分类。凡在城市有房产或在乡村有田产的人户,均为主户,要纳税服役。乡村主户又以土地、财产的多少为依据,分为五等。一、二、三等为乡村上户,四、五等为乡村下户,第三等也称乡村中户。乡户中,有的无田产或甚少,但其浮财经估算已达到主户标准,仍被列入主户,称为无产税户。由于乡书手,保正、副等乡役人员在推算家产、编排户等时不公正,往往将一些无地少地,本应列入客户的贫苦农民列为乡村下户。宋朝政府立有三年一推排,根据人户产业的增减调整户等的制度。但乡役人员上下其手,有的人户该升反降,有的人户该降反升。有些人户名为主户,而其实与客户无异。乡村上户要按各自的户等和家产承担一定的赋税和职役。但他们经常用诡名挟户和诡名挟佃等手段规避税役,把负担转嫁给乡村下户和客户。乡村上户在服职役期间,即由平户升为形势户。他们在形势户中地位较低,在法律上并无享有特权的规定,但其狡黠者可凭借权势,获取某些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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