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李贽 |
释义 | ![]() ![]() 李贽(1527—1602)明思想家、文学家。号卓吾(笃吾),又称宏甫,别号温陵居士。泉州晋江(今福建泉州)人。原姓林,名载贽,中举后,改姓李,祖籍河南,世代为巨商,自祖辈起,家势渐衰。为回族,信奉伊斯兰教。曾任南京刑部员外郎、云南姚安知府,后辞官不仕,专志著述。师王艮之子王襞。晚年生活无定,从事讲学活动。始居麻城芝佛院,后居北京极乐寺。认为《六经》、《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只是“史官过为褒崇之词”,“懵懂弟子记忆师说”,并非“万世之至论”(《焚书·童心说》)。反对“咸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藏书·世纪列传总目前论》)。终被统治者以“敢倡乱道,惑世诬民”罪名逮捕,自杀于狱中。在哲学上,曾批评理学家“理在气先”、“道在事外”的观点。提出“有天地然后有万物”(《夫妇论》),认为天地之产生万物,正如“夫妇”之产生子女一样,“然则天下万物皆生于两不生于一,明矣”。其“两”即阴阳二气。指出“盈天地皆是生气”,“盈天地皆物也”。但又相信世界万物“皆是吾妙明真心中一点物相耳”(《焚书·解经文》),是“最初一念之本心”(《焚书·童心说》),陷入主观唯心主义。还认定人的“是非”为“无定质则此是彼非,并育而不相害;无定论,则是此非彼,亦并行而不相悖矣”(《藏书·世纪列传总目前论》)。又说:“夫是非之争也,如岁时然,昼夜更迭,不相一也。昨日是而今日非矣;今日非而后日又是矣。”(同上)这一观点有其片面之处,然强调了真理有其相对性,则有其合理因素。在认识论上提出“天下无一人不生知,无一物不生知”。认为“生知”是“圣人与涂人一,与凡人一”的结论,反对圣人生知说,但也陷入生而知之的先验论。在伦理思想方面反映了当时兴起的市民阶层的进步意识。认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焚书·答邓石阳》)。与理学家“存理灭欲”观点相对立。反对封建礼教,倡导男女平等,指出“不可止以妇女之见为见短也,故谓人有男女则可,谓见有男女可乎?”(《焚书·答友人书》)认为妇女同男子在才能和见识上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女子受了社会条件的限制而造成男女间见识上的差别,“夫妇人不出阃域,而男子则桑弧蓬矢以射四方,见有长短不待言也”(同上)。同情寡妇再嫁,赞成女子婚姻自主。反对“男尊女卑”。宣传“势利之心亦吾人禀赋之自然”(《明灯道古录》),以为“天下尽市道之交”(《续焚书》),人际之间乃市场交易的关系,人有谋私之心也是“自然之理,必至之符”(《藏书·德业儒臣后论》)。提出“童心说”。认为天下至美的文艺作品均出自“童心”。“童心者,真心也”,“心之初也”,即人的真实情感和欲念。文艺作品必须表现“童心”。提倡“以自然之为美”,认为“声色之来,发于情性,由乎自然”(《焚书·读律肤说》)。以“自然之美”为最高审美标准。提出“化工”与“画工”的审美标准。认为“化工”出于自然,以无法为法,为天下之至文;“画工”虽工巧之极,但“入人之心者不深”(《焚书·杂说》)。有《焚书》、《续焚书》、《藏书》、《续藏书》、《李温陵集》等。 李贽(1527—1602)明思想家、文学批评家。原姓林,名载贽,号卓吾,又号宏甫、笃吾、思斋、温陵居士、百泉居士、龙湖叟、秃翁等。晋江(今属福建)人。嘉靖三十一年(1552)举人,初任河南辉县教谕,后累官北京国子监博士、礼部司务、南京刑部员外郎、云南姚安知府。后弃官,先后客寓黄安、麻城、龙湖等地,以著书讲学为务。万历三十年(1602)以“敢倡乱道、惑世诬民”罪为礼科给事中张问达所劾,逮系狱中,自刭死。其为学初受佛学,继而受王学左派的影响,富于怀疑批判精神,提出“孔子之是非为不足据”。尤其斥责宋明间被奉为正统的理学的虚伪,以为“《六经》、《语》、《孟》乃道学之口实,假人之渊薮也”,因而被时人目为“异端”之尤者。论文则提出“童心说”,认为“天下之至文,未有不出于童心者也”,“夫童心者,绝假纯真,最初一念之本心也”(《童心说》)。此说对于批判理学之伪,批判“七子派”末流的肤廓模拟,均有积极意义,也对晚明公安派以及部分戏曲、小说的创作与批评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在《忠义水浒传序》中提出“发愤著书”说,批语中对水浒人物形象塑造的分析,在《拜月》、《西厢》、《琵琶》三者孰优孰劣的讨论中关于画工、化工的辩析,亦均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著有诗文集《焚书》、《续焚书》,史评《藏书》、《续藏书》以及《水浒》评点、《西厢》、《琵琶》评点等多种。生平事迹见铃木虎雄《李贽年谱》、容肇祖《李贽年谱》、张建业《李贽评传》、厦门大学历史系编《李贽研究参考资料》三辑。 李贽 1527—1602号卓吾,又号笃吾,又称宏甫,别号温陵居士。泉州晋江(今属福建)人。回族。明世宗嘉靖三十一年(1552)举人。历官河南共城教谕,南京国子监博士、北京礼部司务、南京刑部员外郎、云南姚安知府。其宦游二十余年,处处与上司抵触。后辞官隐居湖北黄安、麻城龙湖著述讲学,并招收女弟子。神宗万历二十九年(1601),以“敢倡乱道,惑世诬民”罪名,被捕入狱。次年2月在狱中自刎而死。李在南京时,曾与王畿、罗汝芳、焦竑、耿定理相友善,师王艮之子王襞。认为儒家经典是当时弟子的随笔记录,有头无尾,得后遗前,大半非圣人之言,不是万世之至论。提出“六经、《语》、《孟》乃道学之口实,假人之渊薮”(《焚书·童心说》)反对“咸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藏书·世纪列传总目前论》)批评道统说,认为道无不在人,人无不载道。嘲笑道学家的虚伪、丑恶行经,揭露道学家“阳为道学,阴为富贵,被服儒雅,行同狗彘然也”(《续焚书·三教妇儒说》)。提出程朱的“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是理学家虚伪的说教,认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宣传“势利之心亦吾人禀赋之自然”(《李氏文集·明灯道古录》)。同情寡妇再嫁,反对重男轻女。哲学上没有摆脱王守仁和禅学的影响,但以“异端”自居,反对以“一”、“理”、“太极”为万物本源,认为“天下万物皆生于两,不生于一”。坚持“心外无物”观点,继承并修定王守仁“良知”说,提出“童心”说,认为“童心者,真心也,……最初一念之本心也”(《焚书·童心说》)。文学上,认为天下至文皆出于“童心”,若失却童心,便失却真人,写不出好作品。反对复古,摹拟,主张文宜应时而作。看重小说、戏曲的文学地位,目《水浒传》、《西厢记》为古今至文。对《水浒传》、《三国演义》、《琵琶记》、《幽闺记》、《红拂记》加以评点。散文创作,内容深刻,分析透辟,文笔犀利。其文学主张对公安派有很大影响。著有《李氏焚书》、《续焚书》、《藏书》、《续藏书》、《李温陵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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