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李裀 |
释义 | 李裀(1597—1656)明末清初山东高密人,字龙衮,又字澹园。明崇祯举人。顺治六年(1649),考授内国史院中书舍人。十年擢礼科给事中,劾吏部郎中宋学洙典试河南时宿妓纳馈。次年转兵科,屡上疏,以敢言称。十二年,力言逃人法立法苛重,株连太多,触朝廷之忌,流徙尚阳堡。次年在戍所被人殴死。著有《李裀奏疏》。李裀 1597—1656字龙衮,又字澹园。祖籍山东高密。崇祯九年(1636)中举。顺治六年(1649)会试乙榜授职内国史院中书舍人。后升礼科给事中,稍后又升兵科给事中。 清初的逃人法,是一弊政,被捕逃人及株连者倾家荡产,清廷为了禁止逃人,对窝主与逃人均加重治罪。上疏谏者,被贬官流徙。李裀以无畏精神上疏《谏逃东流》,震动一时。李裀指出:“时事最大,害民最深者,“盖莫如逃人一事为甚!”这是把人民“迫而毙之”“势必铤而走险”,逼上梁山,趋民为盗。所以他认为修改逃人法是“天下第一大事”。顺治认为李裀有意“偏护汉人”,“谋国不忠,莫此为甚”(《清世祖实录》)。被杖打四十大板,流徙宁古塔,后改“徙尚阳堡”。顺治十三年(1656)五月十八日,李裀病死尚阳堡。时人给李裀以最大的同情,认为“君不知臣,未有如世祖之于公者。”(《清世祖实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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