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中英、中法《北京条约》的签订 |
释义 | 中英、中法《北京条约》的签订英法侵略军进北京后,英、法两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北京条约”。这是1860年10月24日、25日清朝钦差大臣奕訢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James Bruce, Earl of Elgin andKincardine)、法国全权代表葛罗(Jean Baptiste Louis Gros)在北京分别签订的。条约规定:开天津为商埠;准许华工出国,实即承认外国侵略者贩卖华工的合法化;割九龙司给英国;准许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这条是当时充当法军翻译的法国天主教士孟振生等在条约的中文本上私自增加的,为法文本所无)。《天津条约》中所规定的对英、法赔款,都增加为银八百万两。通过条约,列强从中国掠取了更多的特权,资本主义各国加强了对清政府的影响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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