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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释义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0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十年。主要内容:防止帝国主义侵略以巩固远东和世界和平;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下,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互助合作关系。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中苏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条约的签订,有助于巩固和发展中苏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对于维护远东和世界和平起了重要作用。197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鉴于国际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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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2: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