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释义 |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1946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和美国政府在南京签订,简称中美商约。这个条约以“通商”为名,实际上是国民党政府向美国出卖中国领土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内容是美国人在中国有居住、旅行、从事商务、文化教育、开矿、保有土地等自由,在经济上享有同中国人一样的权利;美国商品在中国收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中国商品的待遇,美国向中国输入任何动植物、生产物或制造品,中国“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美国的船只可以随便在中国的开放口岸、地方或水域自由航行,美国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可以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条约签订后,受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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