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方田均税法 |
释义 | 方田均税法北宋清丈田地,重定税额的措施。又称千步方田法,或简称方田法。仁宗时曾一度在部分地区推广实施。旋废罢。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颁《三司方田均税条》,而未见施行。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修方田法,颁《方田均税条约并式》,作为一项新政实施。其法规定: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每年九月由县官及大小甲头丈量田地,按土质肥瘠分等定税。并编造方帐、庄帐、帐甲、户帐,作为存案和田地凭证。日后有田地买卖转让等情,均以所方之田为准,赴官府办理田亩并税额交割手续。至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先后实施于京东、陕西、河北,秦凤、鄜延等北方大部地区。徽宗即位后,时行时废,除北方诸路外,又曾在南方一些路、州推行。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复令废罢。 方田均税法王安石新法之一。仁宗时,郭谘用千步方田法清查洺州民田,庆历中一度推行此法。神宗时,患田赋不均,诏司农寺重定此法。熙宁五年(1072)八月颁布《方田均税条约并式》,并规定“先自年丰及平地州县行之”。这项法令的主旨,一是清查丈量土地,二是在清丈基础上均定田税。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每年九月,由县令、佐主持,分地计量,确定每一方田的地势形状和土质好坏,“计其肥瘠,定其色号”,分土地为五等(熙宁六年诏,土色分等“勿拘以五”),做为均税的依据。明年三月“揭以示民”,以一季为限,无异议,记录于户帖之上,连同庄帐付给方户,以为“地符”。均税法:各县以原来租税额数为准,不准超增。租税中所收丝织品,以田亩为定,不问桑柘有无,预告于民,以免乱砍伐。荒地以现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瘠卤不毛之地,听从占有佃种。樵采所得,不计家业之数。在山林陂塘、道路、沟河、坟墓地区开垦出来的荒地,“皆不许税”。投靠豪强,“诡名挟佃”的民户,皆合并改正。凡清丈过的方田,四角堆土植树,作为标记。有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四种文件。今后析产、分家、典卖,官给契,县置簿,皆以方田为依据。法令颁布之初,曾有“先自年丰及平地州县行之”的规定。实际上,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此法先行于京东路,其后推广于河北、陕西、河东,而未能全国普遍施行。哲宗元祐初罢此法。绍述以后时行时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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