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文思院 |
释义 | ![]() 文思院官署名。五代后梁置,以院使为长官,旋改称乾文院。北宋太平兴国三年(978)复置,掌造金银犀玉等工巧器物,并加彩绘、装钿等装饰,供应宫廷及各府署所需仪物、器仗、权量、舆服等。设监官四人,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三班使臣充任。熙宁三年(1070)以文、武臣各一人为监官。元丰改制,隶少府监。南宋初,随少府监归属工部,置提辖及监官。西夏亦置,以文思使为长官。金代改置文思署。明复旧称,主管朝廷舆辇、册宝、法物和各种器服所需金银犀玉、金彩绘素等装饰物制作与供应,设大使、副使以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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