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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
释义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又称《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904.1.15)由盛宣怀与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订于上海。共十款。主要内容:湖北大冶矿局向日本兴业银行借款三百万日元,三十年为期,年息六厘,以大冶矿山及矿局财产作保,用向日本八幡制铁所按年出售矿石之价值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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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