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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改土归流
释义

改土归流 

明清两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西南地区是苗、瑶、壮、彝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明初沿用元朝的土司制度,在这些地区任用少数民族上层分子担任各级长官,称为“土司”。土司衙门包括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土知府、土知县等,官职世袭。土司之间为争夺地盘,不断发生战乱。明朝政府在平定战乱后,则把这些地区的土司撤换,派出可以随时调迁的“流官”进行统治,这种办法叫做“改土归流”。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思南(今贵州思南)、思州(今贵州岑巩)的土司互相仇杀,明政府出兵平定战乱。废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清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雍正皇帝采纳了鄂尔泰废除土司世袭,改派流官治理的建议,任命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清政府推行镇压与招抚相结合的政策,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任务。乾隆年间,清政府又借平定大、小金川土司叛乱的机会,把四川西北部的土司废除,改用流官。改土归流后,在原土司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使这些地区直接在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加强了这些地区与国内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
改土归流亦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改土易流。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即废除自元代以来世袭之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始于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时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因作乱被斩,乃废土州,置越州卫。其后时有此举,而规模较大者,一为永乐时平贵州思南、思州两宣慰使之乱,析其地为八府四州;一为万历时平四川播州宣慰使之叛,分播地为遵义、平越二府。清雍正间,由云贵总督鄂尔泰主持的改流,乃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涉及云南、广西、贵州、四川、湖广五省。总计当时改流所添设的府州县,约有六十多个。在改流地区,清政府设兵驻防,实行屯田,兴办学校,编造户口,废除过去土司的残暴统治,杜绝土司之间之纷争,促进边远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控制。但直至清亡,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改土归流 

我国西南川、黔、滇、桂各省,散居有众多的少数民族。对于这些少数民族的统治,明朝以前均由当地的土司负责。土司是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明朝永乐以后,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在黔、滇的部分地区废除了土司,改设布政使司,实行官府统一治理。清初,仍沿袭明制。雍正三年(1725)云南巡抚鄂尔泰上疏:“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东川虽已改流,尚为土目盘据,文武长寓省城,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若不铲蔓塞源,纵兵刑财赋事事整理,皆非治本。”(《清史稿·鄂尔泰传》)雍正同意他的意见,遂逐步废除西南各省的土司制度,收缴其印信武器,改由清政府委派的官员治理。至雍正九年(1731)全部工作完成。

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标志着清廷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政治隶属关系的加强,说明了中央集权的统治的进一步深化。同时,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的交流,这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改土归流 

是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区地实施的一种政治措施。云南、贵州、广西是我国苗、彝、瑶、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明初承元朝的土司制度,在这些地区任用少数族上层分子担任各级长官,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统称为“土司”。这些世袭的土司,往往互相争夺地盘,反对中央政府的统治,破坏全国统一。明朝在平定战乱后,就把这些地区的土司撤换,而用中央政府派遣,可以调迁的“流官”代替,这种办法叫做改土归流。改土归流以后,在原土司管辖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如丈量土地、征收赋税、编查户口、组织乡勇等。但明朝的改土归流不够彻底,大多数地区是“土流兼治”;或以流官为主,土司为辅;或仍以土司为主,流官为辅。改土归流政策,使得这些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直接在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这就加强了他们与其他各族人民的交往与联系,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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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