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提点坑冶铸钱公事 |
释义 | ![]() 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官名。北宋初,以发运使兼提点各钱监。咸平三年(1000),以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另设同提点铸钱事。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掌冶炼金属、铸造货币之事。元丰二年(1079),分置虔州(治今江西赣州)与饶州(治今江西波阳)两提点司,分管东南九路。后或合为一司,或分为数司,或由转运使、发运使兼任。南宋置都大提点坑冶铸钱,置使于饶州。另有提辖铸钱坑冶官、提辖措置坑冶官、提举措置坑冶铸钱事等名目。其官署称提点、提举坑冶铸钱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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