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掌冶署 |
释义 | ![]() 掌冶署官署名。隋代太府寺置,有令二员、丞四员,大业三年(607)改隶少府监。唐垂拱元年(685)改掌冶方署置,令一员、丞二员,掌冶铸金银铜铁及涂饰玻璃玉作;另有监作、典事等。北宋存其官名而无职司。 掌冶署官署名。隶属于少府监,设掌冶令一人,正八品上;总判署务;署丞二人,正九品上,为令之付;监作四人,从九品下,属员若干人。《新唐书·百官志》:“掌范镕金银铜铁及涂饰琉璃玉”器之作。凡天下出产铜铁之州府,允许私人开采和转卖,官府征收其税。唯白 (锡、铅合金,用于金属焊接)禁止私售,由官府收购和专卖。西北诸州,不置冶炼,铸造机构,所需金属器物,由官府转输供应。凡本署所辖各作坊,其冶铸之成品,一律计数,上报少府监,录于帐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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