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投下 |
释义 | 投下又称头下。辽代奴役外族俘掠人户的特殊行政单位。太祖阿保机时,始将俘掠到契丹故地的汉人、渤海及奚族人户作为皇帝、皇后的私有奴隶,而仿照唐朝州县之制,筑城团集以奴役之。随后,诸王、外戚、大臣及从征将领,也各筑私城,以奴役所俘掠的“生口”。这些私城经朝廷颁赐州名或军号,加以认可,并任命节度使或刺史,即称投下州军或投下军州。而公主、驸马及一些寺院上层僧侣所有的投下,则多由皇帝或皇后赏赐。投下州军除由朝廷任命节度使或刺史外,其余官吏概由投下主自行委派。唯规定只许横帐诸王、国舅、公主等上层贵族创筑州城,其余身分较低的贵族奴隶主则只能依其等次创筑军、县、城、堡,以为投下。圣宗以后,随着对外战争减少和封建化程度日益加深,投下制渐趋衰落。投下人户渐变为“半输官、半输主”的二税户。元代分封给诸王、公主、驸马及功臣勋贵的封土或汤沐邑,也称投下。其投下户除按规定向国家提供赋役外,还需向投下主缴纳“五户丝”,与辽制不尽相同。 投下亦作头下、头项或投项,意为封地、采邑。蒙古初期,诸王、贵族、军将把从中原和西域所俘虏的人口迁至蒙古高原,视为奴属,各置聚落安置,进行农业或手工业劳动。其后因所俘人口过多,在中原的统治又已逐渐确立,于是元廷诸王、贵族、军将便将他们在汉地所俘的人户就地安置,派官员管领,不属州县。窝阔台即大汗位后,两次对中原户口进行清检、登记。1236年,把所籍的中原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耳朵和军将,作为采邑,通称为投下。习惯上又把投下一词引申为拥有采邑的诸侯。窝阔台接受耶律楚材建议,封主在封地内设达鲁花赤管理,其应得租额由政府所置地方官吏负责征收,然后由朝廷分别分付。封户每五户出丝一斤给封主,称“五户丝”,其他军赋则封主不得擅征。封地为世袭,封户隶属本主,不得迁徙出离。元朝建立后,忽必烈继续沿用窝阔台时投下旧制,并做了某些改进,将封户每五户出丝一斤提高为二斤,对封主在投下内的一些特权和不法的征敛剥削进行了某些限制。军站事务,则不属投下。汉人军将前此所受的封地全部撤销。灭宋以后,又就江南州郡进行了分封。封主对封地的控制似稍减弱。封户纳钞,每户中统钞五钱,后加至二贯,由政府统一征收,再付给封主。但是诸王贵族在封地内擅招人户,滥行敛括的现象一直很严重。以后,元朝历代皇帝都对其亲属和贵族勋臣进行分封,其制度基本沿袭元初,很少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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