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总督 |
释义 | ![]() ![]() ![]() 总督官名。别称总制、制台、督军、制军。明代置。始见于宣德时以巡抚总督税粮,初止施于工程钱谷等项,继有总督军务,总兵以下皆听节制。明正统六年(1441),靖远伯王骥以兵部尚书征麓川,始以总督军务入衔。成化后,两广、川、贵及陕西三边与山西宣、大置,以部院兼衔出镇。正德时,武宗征宁王,自称总督军务镇国公,臣下俱不敢称,遂改为总制。嘉靖中复旧称。并添设蓟辽、漕运诸总督。清初沿明制,顺治元年(1644)始置,辖一省或二三省,初分合无定,然例提督军务,总理粮饷,察举官吏,综理军政事务,职权日重。并可节制巡抚,或代行巡抚事,为地方最高长官。每逢乡试充监临官,武科任主试官。康熙三十一年(1692)定总督加衔制,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或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正二品官。雍正后,总督辖区始成定制,例设两江(辖江苏、安徽、江西)、陕甘(辖陕西、甘肃)、闽浙(辖福建、浙江)、湖广(辖湖南、湖北)、四川、两广(辖广东、广西)、云贵(辖云南、贵州)、直隶总督。光绪末增置东三省(辖奉天、吉林、黑龙江)总督。又设河道总督掌治河渠,俗称河督;置漕运总督监理漕务,俗称漕督。 总督官名。清代最高地方长官,辖一省或二、三省,综理军民要政,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别称制军、制府、制台。清政府另有管河道及漕运的“河道总督”、“漕运总督”。 总督官名。始于明英宗正统元年(1441)征麓川,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当时以京官至地方总督军务,事毕即归,非常之官。明宪宗成化五年(1469),为镇压两广瑶、汉等族农民起义,而专设两广总督,以后各地相继设置,成为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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