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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总检察厅
释义

总检察厅 

官署名。北洋军阀政府于1912年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编制法》而设立的最高监察机关,与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相配设置。总检察厅设总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二人以上。职权是根据刑事诉讼律或其他法律规定,实行搜查,提出公诉,并监督判决执行,按民事诉讼律或其他法令规定,为诉讼人办理特定事项。
总检察厅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隶大理院。对刑事案件实行搜查处分、提出公诉,并监察判断之执行;对民事及其他案件,则为诉讼当事人及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置厅丞一人,掌总司大理院刑、民案内之检察事务,并调度司法警察官吏监督下级检察厅。下有检察官六人,分任检察事务,以及主簿、录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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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