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性理 |
释义 | 性理宋明理学范畴。程颐提出“性即理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二上),以性为理之体现。朱熹认为“性即理,未有不善者也”(《孟子·告子上》注),认为体现“理”的仁义礼智等封建道德是人性所固有的,是永恒的天理,因此人们必须绝对服从它。宋明理学家多讲“性理”,故理学亦称“性理之学”。 性理宋明理学范畴。北宋二程首先提出“性即理”的命题。程颐说:“性即理也,所谓理,性是也。”(《遗书》卷二十二下)性即宇宙根本之“理”在人或物上的体现。并认为“在天为命,在义为理,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其实一也”(《遗书》卷十八)。但又认为性分为二:“一为理性,一为气质之性。”故程颐认为:“性字不可一概论。‘生之谓性’,止训所禀受也;‘天命之谓性’,此言性之理也。”(《遗书》卷二十四)南宋朱熹说:“只是这理,在天则曰命,在人则曰性”,“性”便是人“心中所有底道理”(《朱子语类》卷五)。凡是纯善的“天地之性”,完全是天理的化身,从禀受而来的“气质之性”,则决定人的清浊、偏正、智愚、贤不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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