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德国教士护照来往照会 |
释义 | 德国教士护照来往照会德国驻华公使与清政府总理衙门之间的往复照会。清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1888.11.26)德方首先致照,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清方复照被迫应允对方要求,其后德方又复照肯定,凡三件。主要议定:德国传教士前往山东兖州、曹州、沂州、济宁诸府地方,护照由德方颁发;如有别国传教士前往上述地方,须由其本国驻华公使馆证明其国籍,清方才可放行,如籍别有讹,则由德方处理;在上述地方有关德国教士之事,均由德方自理,别国教士之事则由其本国官员办理,清方均不能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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