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律法 |
释义 | 律法武德七年(624年)李渊主持对隋律进行修订,颁布了新律令。唐太宗即位后,按照删繁就简,除酷从宽的原则对刑律继续进行修订,将原来的死刑条废除近一半,以后又废除断指法,改为流役三千里,除去了笞背的肉刑。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唐律》正式颁布。新律令共“千五百九十条”(《新唐书·刑法制》)载千五百四十六条)。其后,高宗初年,再次修改并逐条加以解释,称为《唐律疏议》,共十三篇三十章五百零二条。这是唐王朝的根本成文法。唐律与隋律相比,共废除死刑一百六十三条,相对地减少了死刑和肉刑,文字和条目更为简要,完备和明确。《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保存下来的最古老最完整的一部重要法典。唐以后各王朝的刑律基本上以唐律为依据,只是稍加增删而已。《唐律》和《唐律疏义》,不仅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就是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十分先进的。 唐初统治者宽刑减法,建全法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相对地减轻了广大群众所受的政治压迫,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的社会矛盾,加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 唐太宗执法较严,不以言代法。他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王公、皇戚中,如有触犯刑律者,也不留情。岷州都督高甑生曾是李世民秦王府的功臣,因犯罪减死徙边。有人请太宗宽宥,太宗义正严词加以拒绝,不以私情渎法,赞同法官将甑生依法治罪。贞观初年,朝庭选拔的官员中有些人是伪造身份骗取的。太宗下诏令其自首,否则,查出处以死刑。不久,伪造者被揭发,最高法官戴胄根据法律判其流配,太宗以自己的话不算数责问戴胄,戴回答:既然交由我审判,臣不敢违背法律。太宗欣然放弃了自己的意见。 唐初统治者向司法官吏反复强调,用法“务在宽平”。特别是要慎重判处死刑。唐太宗说:“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贞观元年,将死刑的终审权收归中央,在执行死刑前二日,反复申报五次,有些可杀可不杀者,得到了免死的机会。 由于唐初统治者认真执法,客观上减轻了对人民的压迫,安定了社会秩序。不过数年,天下安宁,四方宾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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