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律学 |
释义 | 律学学校名。教习律令的国立学校。十六国后赵石勒元年(319)建,以续咸、庾景为律学祭酒。后秦姚兴亦置。《晋书·姚兴载记上》:“兴立律学于长安,召郡县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还之郡县,论决刑狱。”隋代置,隶大理寺,有博士八人。唐代沿置,隶国子监。设博士三人,助教一人,招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为生徒,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后设典学二员,定学生为二十人。宪宗元和初,东都置学生五员。北宋初置律学博士、助教,负责教授法律。神宗熙宁六年(1073)始置律学,有博士二员、正一员、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习断案者考试案一道,习律令者考试大义五道。考试合格,乃得给食。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元祐三年(1088),律学生不再由官给食。南宋未置。 律学学校名。隶属于国子监,为唐代“六学”之一,是法律专科学校。招收八品官员以下及民家子、十八至二十五岁者为学生,限额五十人。设律学博士三人,从八品下;助教一人,从九品下。教授的主要科目是“律”和“令”,兼学“格”和“式”以及司法案例等。唐初废律学,贞观六年(632)复置。高宗显庆三年(658)又废,龙朔二年(662)再复,直至唐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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