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形名 |
释义 | 形名亦称“刑名”。“形”指形体、实体;“名”指名称、概念。形名指实体与名称的关系。认为事物的“形”和事物的“名”必须相当。这一主张出现甚早。《庄子·天下》引《故书》:“有形有名,形名者古人有之。”春秋时邓析“好刑名,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刘向《校叙》),主张“缘名而责形”(《邓析子·转辞》),“依形名”,“次赏罚”。战国时尹文、公孙龙等对形名均有研究。《尹文子·大道》分析了形与名的关系:“大道不称,众(形)有必名。(形)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名生于方圆,则众名得其所称也。”抽象无形的规律虽不能用名称谓,但由其所生的具体有形之物都有相应的名。指出了名正确指谓事物(形)的作用:“名也者,正形者也”,进而提出了“形正由名,则名不可差”的逻辑要求。区别了具体概念(名)与抽象概念(名):“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认为“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但是“名而无形,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提出了“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的形、名互验方法。公孙龙认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公孙龙子·白马论》)。认为“马”与“白马”这两个名不能等同。法家把“刑名”与“法术”相联系,把“名”引申为法令、名分、言论等。提出“形名参同”原则,主张“君操其名,臣效其形”(《韩非子·扬权》),根据人臣的言行(“形”)给予一定的官位(“名”),并“审合刑名”,考核其言行是否符合其官位,以定赏罚,“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韩非子·二柄》)。认为“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情”(《韩非子·主道》)。 形名中国古代军事指挥系统的基本形式。《孙子·兵势》:“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曹操注:“旌旗曰形,金鼓曰名。”古时军令,“闻鼓则进,鸣金则止”,又以旌旗挥动以示方向,行军作战的指挥信号尽在“形名”。明刘寅解曰:“形谓旌旗麾帜之形,名谓金鼓笳笛之名。以其言不相闻也,故为之金鼓笳笛,使听之而进止;以其视不相见也,故为之旌旗麾帜,使视之而左右。故斗百万之众,与斗寡同。”(《武经七书直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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