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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律解》
释义

《律解》 

西晋明法掾张斐(一作张裴)著的注解《晋律》之书,二十一卷。是书在我国刑法理论方面的贡献颇大,表现在:(1)较科学地提出并区分了刑法理论中的某些概念,有利于人们正确理解各种罪名的真正含义,使论罪定性更臻完善。如把明知故犯叫作“故意”,不知而犯叫作“失”,“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晋书·刑法志》,下同)等等。而双方相斗动用兵刃不可谓“戏”,无故向人房舍中射箭不可谓“过失”,在街市人群中跑马伤害人应视作“贼”。(2)根据犯罪手段区分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从罪行的社会危害上去区别罪责轻重,反对论罪量刑时一刀切之弊。如同是恃威得财,自己未索要而对方给予,叫“受求所监”,索要而得财叫“盗贼”,二者须区别对待。(3)“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将任法不任情作为执法原则。(4)“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在判罪时,应依名例举一反三,如原律“贼燔人庐舍积聚”之条,也适用于焚毁官府仓库之罪。当然,应“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不可滥行比附。(5)执法“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故执法者应是非分明,以理为准。张斐注解晋律,前承秦律《法律问答》,后启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突出地位。尤其是他对立法精神和执法要求的阐述,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史上的重要一页。当然,作为封建律家,他的理论不可能不带有封建时代的烙印,所谓王者立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即道出了刑律的阶级本质,它毕竟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律解》已散佚,张斐还著《汉晋律序注》一卷,亦未流传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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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