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弓手钱 |
释义 | 弓手钱金杂税。金沿宋制,州县雇人充弓手捕盗。一州数县,多达百余人,少亦六七十人。雇值五百余万,按民户物力多寡摊派,为免役钱的一种。充弓手者多市井无赖,以捕盗为名,所至扰民。大定三年(1163)罢废。弓手钱金杂税类别之一,为免役钱中的一种。金承袭北宋旧制,州县按民间人户物力多寡进行摊派,雇人充任弓手捕盗。一州数县多达百余人,少则六七十人,雇值为五百余万。由于所充弓手多系市井无赖,常以捕盗为名,对民间行搔扰之实,世宗大定三年(1163)下令罢免之,弓手钱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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