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全文首列“序言”,以下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一百零六条。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把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并规定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步骤和方针。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民主和专政的职能,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民主自由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我国的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