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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中俄伊犁条约
释义

中俄伊犁条约 

亦称《中俄改订条约》。清政府拒绝崇厚擅签的《里瓦几亚条约》后,沙俄强迫清政府改订的不平等条约。伊犁交涉当中,崇厚在沙俄胁迫下于1879年10月2日(光绪五年八月十七日)擅自签订《里瓦几亚条约》。按其规定,割让霍尔果斯河以西、特克斯河流域和塔尔巴哈台地区斋桑湖以东的土地给沙俄,沙俄在嘉峪关等七处中国地方增设领事;俄商在蒙古、新疆免税贸易,并增辟中俄陆路通商新线两条和沿松花江至吉林伯都讷(今扶余县)之水路,清方赔款五百万卢布(约合银二百八十万两)。清政府拒绝批准该约,将崇厚革职下狱,改派曾纪泽赴俄谈判。1881年2月24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曾纪泽与沙俄代表吉尔斯、布策在沙俄首都圣彼得堡订立了《中俄伊犁条约》。二十一条,另附一专条,并随签《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此约与《里瓦几亚条约》相比:争回伊犁南境特克斯河流域的中国领土,但仍划失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和斋桑湖以东地区;赔款由五百万卢布增至九百万卢布;增设领事由七处改为肃州和吐鲁番两处;增设的通商路线由原两条陆路一条水路减为由科布多经归化、张家口至天津的一条陆路,将俄商在新疆免税贸易改为“暂不纳税”。其他条款大致相同。沙俄援引该约有关规定,于1882—1884年(光绪八一十年)间又先后强迫清政府订立了《中俄伊犁界约》等五个子约。通过母约及其子约,沙俄又割占中国领土七万多平方公里,并进一步扩大了在华的政治、经济特权。
中俄伊犁条约亦称《中俄改订条约》。清政府拒绝《里瓦几亚条约》后,沙俄强迫清政府改定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七年正月二十五日(1881.2.24),由清方代表曾纪泽与俄方代表格尔斯(Н. К. Гирс)、布策(Е. К. Бючов)签于俄国首都圣彼得堡。凡二十一条,另附专条一,并随签《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此约与《里瓦几亚条约》相比:(1)争回伊犁南境特克斯河流域,但仍划失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和北疆的斋桑淖尔以东地区;(2)增设领事由七处减为肃州和吐鲁番两处;(3)通商路线取消了嘉峪关至汉口之陆路和沿松花江至伯都纳之水路,将俄商在新疆免税贸易改为“暂不纳税”;(4)清方赔款由五百万卢布增至九百万卢布。其他内容大致相同。沙俄援引并歪曲本约中有关勘界和安设界牌的规定,又先后强迫清政府订立了《中俄伊犁界约》、《中俄喀什噶尔界约》、《中俄科塔界约》、《中俄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和《中俄续勘喀什噶尔界约》等子约。通过本约及其子约,沙俄又割占中国领土七万多平方公里,并进一步扩大了在华的政治、经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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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8: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