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市舶司 |
释义 | 市舶司官署名。唐开元二年(714)在广州设市舶使,为市舶司前身。宋代先后在广州、杭州、泉州、明州(治今浙江宁波市)、密州板桥镇(今山东胶州市)等地设提举市舶司,置提举官。掌检查出入海港的船舶,征收商税,收购政府专卖品和管理外商等事务。元称市舶提举司。至元十四年(1277)在攻取浙、闽等地后,立即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市)、上海、澉浦(今属浙江海盐县)四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又于广州、温州、杭州三处添置。后经裁并,到十三世纪末,仅存庆元、泉州、广州三处。明初在广州、泉州、宁波各置市舶司。嘉靖以后,因倭寇骚扰,罢闽、浙二司,仅存广州一司。嘉靖末闽、浙二司复而又罢。自万历以后长期存广、泉二司。清代不设。 市舶司市舶提举司的略称,元朝政府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攻取浙、闽诸地区,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上海、澉浦(今属浙江海盐)4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又增添设广州、温州、杭州3处。至13世纪末,仅存庆元、泉州、广州3处港口设置。市舶司收入为“军国之所资”,其在元朝政府财政开支中占有重要地位。市舶司初建时,沿循南宋旧制,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为此,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整治市舶司勾当”法则22条,延祐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新的市舶法则22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辖,每司设提举2人,从五品。市舶司的主要职责包括:①根据船商申请,发给出海贸易证明;②对准许出海的舶船进行检查,察看有无违禁物品;③舶船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存货物,押送回港;④抵岸后,差官将全部货物监搬入库,并对全体舶员进行搜检,以防私自夹带舶货;⑤将舶货抽分,珍贵品十取一,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后,发还舶商自行出售。对于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市舶司也采取类似的管理办法。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上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达百余个,东起日本、高丽,西至东北非和西南亚,进口的舶货、种类繁多。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元代中期以后,由于官僚机构的腐败,市舶司的作用不及初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发展。 市舶司官署名。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开宝四年(970)置市舶司于广州,后又置司于杭州、明州、泉州。南宋在两浙置五所,后罢。最初,主管官员为市舶使、判官,后多为提举市舶司,亦有称监市舶务者。北宋初,由州郡兼领,元丰中,令转运使兼提举,后改专任提举。南宋初,罢市舶司,事归转运司,福建一度由提刑司兼领,最后,保留福建、广南市舶司,委知州、通判、知县、监官同检视,由转运司总其事。市舶司的职责,一是管理国内海舶的登记,收发、验证公据和引目。二是征收外舶货物的税品;三是收购舶货。宋朝政府规定,八种香药和珠宝禁售于百姓。经收税、收购后,发引,始准自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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