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左券、右券、别券、合券 |
释义 | 左券、右券、别券、合券战国时在买与卖的过程中,作为凭证的券,已经普遍应用。券有长短的区别。一般来说,较大的买卖用较长的券,此种券叫做质;小的生意用较小的券,此种券叫做剂,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周礼·质人》)。如果事后发生争执或纠纷,官府也就根据质、剂来加以判断,所谓“听买卖以质剂”(《周礼·小宰》)。至于高利贷者放债,更是普遍地应用券了。无论买卖用的质、剂,或放债用的债券,一般均是用竹木制做的,他们先把买卖的合同或借据写在上面,然后剖分为二,由买主或债权人执右券,卖主或债务人执左券。买主或债权人便可以拿着右券,来责成卖主或债务人履行义务,即所谓“操右券以债”(《史记·平原君列传》)。债权人在讨债和索取利息时,便可以命债务人前来“合券”(《史记·孟尝君列传》),这种债券或称为傅(符)别。傅就是指合券,别就是指个别的右券或左券。《管子·问篇》说:“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人家?”“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有几何人家?”所谓列券,就是指左券而言的。如果因债务发生争执或纠纷,官府也就根据傅别来判断,所谓“听称责(债)以傅别”(《周礼·大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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