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
唐代工匠的职业终身不变,世代相承。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属于“编户”的农民相同,均属良民。根据服役的长短和待遇的差别,工匠可分为杂匠、短番匠、长上匠、明资匠四种。杂匠是民间的各种工匠,他们与均田农民相同,每年服役二十天,也可纳绢代役。短番匠是由官府从杂匠中挑选的“材力强壮,技能工巧”的人,每年服役一个月,免本身课役和杂徭。短番匠服役期满,需要留下继续劳动者,官府付给一定的报酬,“日为绢三尺”,称之为“和雇”。长上匠和明资匠都是这类“和雇”的工匠。长上匠长期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明资匠轮流上番,每番三个月。他们都是些技艺高超的匠人,数量相对的少一些。武则天时期,少府监有“绫锦坊巧儿三百六十五人;内作使绫匠八十三人;掖凌匠百五十人;内作巧儿四十二人。”都是“和雇”的长上匠、明资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