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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两税法
释义

两税法 

唐代后期开始实施的赋税制度。唐代中叶均田制破坏,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租庸调法已不适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德宗采纳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具体办法是: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仅存户税和地税。国家采取量出制入的原则,将各项费用分摊给百姓。国家赋税的总收入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全国赋税总收入为准,分摊各州。征户税的原则是户不分主户、客户,以居住为准,人不分成年不成年,以贫富为差,按户等的高低规定税钱的多少。征收时,税钱可以折算成绢帛征收。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之田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对不定居的商贾,征收三十分之一的商税,后改为十分之一。无论户税、地税,都分夏、秋二季征收。夏税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因夏、秋两征,故日两税。两税法以资产为征税依据,和从前按丁征税法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自唐建中年间推行两税法到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其间七百余年,所历各朝大体上都实行过两税法。
两税法唐后期主要税制。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彻底破坏,居民大量流移死亡,户籍紊乱,租庸调无法征收。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主持改变旧税制度,废除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实施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制定税额,实际是建中以前各种税(户税、地税、租庸调等)的总合。税额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后,各州、县之额保持不变,不准减少。征收的范围亦比租庸调扩大,户不分主客,人不分丁中,包括九品官员、商人、客户等,都须纳税。部分税额并计钱征收。实施以后,朝廷收入增加,百姓力役负担亦有减轻。但因以钱计税,物价波动,钱重物轻,增加了纳税者的负担。而两税制下土地买卖合法,兼并更剧,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只有逃亡,或沦为佃户、庄客。此后,宋、元、明历代田赋均分夏、秋两季征收,亦沿称两税,但具体内容则有不同。一条鞭法推行后,不再用两税名称。参见“两税”。

两税法 

税制。唐中叶,均田制彻底破坏,这样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就非变不可了。为了保证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正月,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规定:(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多少,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字向当地人户征收;(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田亩和资产)的多少定出户等;(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税;田亩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行商和坐贾都要按其资产三十而税一。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两税法以原来的户税、地税为基础,租庸调和其他的杂税一律并入两税,因以户税、地税为主,故称“两税”;但也有人认为“两税”的名称源自夏秋两征。两税法的优点是:第一,它将租庸调和各项杂税一概并入两税统一征收,大大简化了手续。第二,自南北朝以来,国家征收赋税,都是只问丁壮,不问资产,而两税法则是按贫富分为九等征税。第三,对以往不负担租税的“客户”,这时也一律征课。第四,两税法规定商人按其资产三十税一,商人也成了缴纳两税的对象之一。第五,两税法免除了徭役,而以赋税代替,有助于生产的发展。两税法的弊端是:第一,两税法开创了一个各纳税人应缴税额可由下级官吏任意摊派的恶劣先例。第二,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外,其他征钱。而国家支用布帛处甚多,于是令人民折合为布帛交纳。两税法公布之初,一般是钱轻物重,而到后来是物价降低,人民倍输了。第三,两税法采取量出以制入的办法,而统治者又苛求无厌,难免不向人民榨取更多的钱财,因此这种办法是不断加重人民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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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2: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