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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屯田
释义


屯田①亦称屯垦。即对田地所行之有组织垦种。西汉以来,历代为解决军粮供给、军费开支及补充国库储备,多组织兵士、利用人犯或召募农户垦种。主要采取军屯和民屯两类形式。军屯即以军事组织形式由军兵及其家属进行屯种,民屯即以民户为主体之有组织屯种,其中包括一般民户屯种及罪犯屯种。此外,明代尚有商屯记录,即由商人招募农户所行之屯种。民屯始于西汉文帝十一年(前169),募民垦北方边郡。军屯始于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以军兵五六万于西北屯垦。后历代多沿其制,至设专门机构管理屯田事宜。唐宋时,称军屯为屯田,民屯为营田。金元屯田甚盛,元代除军屯、民屯外,并有军民混合屯田,分隶枢密院各卫、大司农司、宣徽院及行省。明代掌于工部屯田司。清沿明制,而屯田规模更大,有旗屯、卫所屯田、民屯数种,乾隆间,又设新疆屯田、回屯等,后因裁撤卫所,仅于漕运各地、甘肃、安西一带,新疆及湖广、云贵等地保持一定数量屯田。光绪二十八年(1902),因改漕运为海运,裁撤屯卫弁丁,屯户将所占田地纳地价于官,报明税契,听其管业,漕运屯田废罢。历代所行屯田,组织性强,耕地面积大,便于水利建设,变大片荒地为良田,对当时减轻农民负担、恢复发展生产、开发边疆起到积极作用。详“军屯”、“民屯”、“商屯”、“营田”、“卫所屯田”、“旗屯”等。②官署名。即“屯田曹”、“屯田司”之简称。参见“屯田曹”、“屯田司”。

屯田 

明代由官府组织人力垦荒种粮充作军队给养或税粮的措施。明代屯田分为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明代屯田始于太祖洪武三年(1370)。明代军屯所占土地共九千三百多万亩。制度规定:边防军队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军队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个屯军耕田五十亩,每年向国家缴纳“屯田子粒”(即地租)五石,成祖永乐时又增至六石。仅靠军屯,各边防地区储粮仍感不足,于是又以商屯补充。国家鼓励商人向边境军仓运粮,凡运一石或一石三斗,即可发给淮盐一引(二百斤)的买卖证明,商人获得盐引后可以贩盐获利,这种办法叫“开中法”。商人为了省去运粮的烦劳,遂私自招募无地农民去边境就近屯田,用地租交官换取盐引。在商屯中,农民完全处于佃农地位,受商人和国家盘剥。屯田中,民屯人数最多,达数十万户。屯田者多为移民、流民及罪徒,所屯田地属于国家。官给牛和种子者,十分税五备牛和种子者,十分税三。这种屯田农民实际为国家佃农。这数十万,后来都逐渐成为占有己业的自耕农。明朝屯田,对农业恢复和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屯田税粮在明朝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有突出地位,是国家主要财源之一。宣宗宣德间,民屯首先遭到破坏,屯田土地多被豪强地主侵夺;孝宗弘治中,连军屯土地也被官僚、势家、军官侵占殆尽,军户大量逃亡;弘治中,叶淇改变“开中法”而许纳银买引,商屯也被破坏了。屯田制的破坏,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
相关词:
  • 屯田军制
  • 屯田制
  • 伊犁屯田

屯田 

汉代利用士兵或农民垦种荒地生产粮食以供军需的措施。汉文帝十四年(前166)匈奴南下,游骑迫近长安,为抵抗匈奴侵扰,文帝用晁错之议,募民迁徙塞下,屯田筑城,加强边防。汉武帝元朔二年(前127)汉收复河南(今内蒙古河套一带),募民十万居之,以后又多次移民由政府官吏护送边郡进行屯垦,这种移民屯田的措施为民屯。还有军屯,即使当地驻军屯田,西汉武帝、昭帝、元帝、宣帝时都曾征发塞卒屯戍。当时各地士卒到边塞后,大部分从事军事任务,称戍卒、障卒,一部分屯田者称田卒、河渠卒、守谷卒,其中有刑徒参加屯田者称弛刑士。并设置了护田校尉、屯田校尉等屯田官员。屯田不仅解决了边郡驻军的粮食供应,而且促进了边疆经济的开发。
相关词:
  • 屯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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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