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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封君制度
释义

封君制度 

战国时封建的封君制度,从根本性质上来考察,它是不同于奴隶制的分封的,它具有如下的四个特征:

①战国时的封君,并不像奴隶制时代诸侯那样占有分封的土地和奴隶,并拥有统治领地上的人民的特权;而是享有在封建范围内向居民征收赋税,进行封建剥削的特权。

②封君在其封邑之内,必须奉行国家统一法令,接受国君的命令;或者其封地直接由国君委派国相私守来治理。例如魏的成侯受封时,“手受大府之宪,宪之上篇曰:‘子弑父,臣弑君,有常不设。国虽大赦,降臣亡子不得与焉。”(《战国策·魏策四》)既然封君必须奉行国家统一法令,本身拥有权力就会受到国家限制,同时封君的国相,往往由国家委派。例如赵武灵王封长子漳为代安阳君,又派田不礼为相。

③封君的封邑,都在边地,一般占地不大多不世袭。各国所封的功臣,不见有世袭的;所封的宗室,只有齐的孟尝君、魏的安陵君出于世袭;平原君死后,“子孙后代,直到亡国”(《史记·平原君列传》),其余也不见世袭。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当时各国,实行变法以后,加强了中央集权制的政治体制,注意取消封君的特权;另一方面是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由于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而引起激烈政治斗争的结果。

④封君往往拥有私田,并有一些经济特权。因为封君不是封邑土地所有者,所以往往他们在自己封邑内或者在其他县邑内置私田,直接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他们还常常凭借自己的权势,逃避交纳地租。例如赵奢做赵的田部吏,负责征收赋税,平原君不肯纳税,赵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史记·赵奢列传》)

从上述四点看来,战国时代的封君,已是封建贵族性质,根本不同于奴隶制时代的诸侯。但是,封君除了“食租税”之外,还在经济上拥有特权。这样封君就可以利用特权,经营商业和手工业,以及放高利贷;还可以利用奴隶从事无偿劳动,以扩大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因而他们的富有程度,超过当时一般的官僚地主。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地位,有些声势显赫的封君,还养有为数众多的能替自己出死力的食客;像齐的孟尝君、魏的信陵君、赵的平原君、楚的春申君,都养有食客几千人;秦的吕不韦既有食客三千人,又有家僮(奴隶)万人;嫪毒也有食客千余人,家僮几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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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19:3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