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对青海的管理制度 |
释义 | 对青海的管理制度雍正二年(1724)五月二十六日,遵旨由总理王大臣,拟定青海管理事宜十三条。其摘要如下: 一、青海叛乱平定后,封色卜腾扎尔为郡王,噶尔丹戴青为贝子,阿喇布坦为辅国公。被俘获的诺颜格隆乃图尔古特台吉,今已为喇嘛,随提督岳钟琪在军前效力,贝勒益苏克汪扎尔,知过投诚,擒贼赎罪。其余叛乱首领有的降职,有的削职为民,各有处分。 一、编青海部落每百户为一佐领,不满百户者为半佐领,将该管台吉俱授为扎萨克。每扎萨克俱设协领、副协领、参领各一员。每佐领俱设佐领、骁骑校各一员。 一、按定期定地朝贡交易。青海诸分三班,每三年一次,九年一周。其余内地交易,每年二月、八月进行两次,俱以边外集。并指定西宁、西川边外的那拉萨拉为集市地点。 一、对喀尔喀内随大兵投降者,照青海例编旗分为佐领,不属青海部落。 一、西番人已尽归仁化,系内地良民,由附近道、厅官员管辖,所纳粮草亦有减少。 一、青海叛逆地带交四川、云南官员管理。 一、加强对喇嘛寺庙管理,规定寺庙之房不超过二百间,喇嘛最多三百人,以防反叛。 一、严定边防界限。贺兰山后为西番民居住游牧区,山前营盘水长流等处俱为内地。……详见年羹尧《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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