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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公开审判
释义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公开审判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发生的特别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为了彻底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滔天罪行,给其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国法、伸张正义、为民除害,1980年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同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在四十二次开庭进行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有四十九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八百七十三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所犯的滔天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六人已经死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江青等十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处理。1月25日,特别法庭依法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对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通过这次审判,进一步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罪行,给了这伙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以应得的法律严惩。它表达了人民的意志,申张了正义,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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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