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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释义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简称《十九信条》。清政府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而颁布。武昌起义爆发,湘、陕等省相继响应,清政府受到极大震动。1911年10月29日(宣统三年九月八日)驻滦州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与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等联名致电清廷,提出“政纲”十二条,要求速开国会,改定宪法,组织责任内阁,皇族不得出任总理大臣及国务大臣等。同日,山西又宣布独立。清政府见祸起肘腋,深恐“兵谏”军队入京变生不测。次日,摄政王载沣以宣统皇帝名义下“罪己”诏,特赦党人,并急忙起草修补实行宪政的文件。11月3日(九月十三日)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规定国会有制宪、改宪、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皇室经费听由国会决议;皇帝权限和皇室大典由宪法规定等。这个文件较之以前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对“君上大权”虽有所削减,但仍规定皇位世袭,不受侵犯;皇帝有权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统率海陆军,而对人民的权利却只字未提。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为缓和舆论压力,挽救统治危机,于九月十三日颁布此“十九条”,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决议”,“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室经费听由国会决议等等。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仍把“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列在首位。“十九条”公布后,经资政院推荐,由皇帝任命袁世凯为总理大臣组织新的责任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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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