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宣政院 |
释义 | 宣政院元代中央官署名。执掌全国佛教事务以及吐蕃地区军政。初名总制院,始置于至元元年(公元1264年),由国师八思巴兼领。至元二十五年,因其所掌吐蕃之地军民财赋事关重要,遂据唐代于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之例,改总制院为宣政院,秩从一品。设院使、同知、副使、参议等官。所辖吐蕃之地,下设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亦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亦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亦称乌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之下又设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元帅府、万户府等地方机构。其官属自选,僧俗并用。吐蕃发生变乱,则设行宣政院前往镇戍。遇有重大军事行动,则与枢密院共同处置。 宣政院官署名。五代时吴有承宣院。南唐中主李璟时,改为宣政院,置于内廷,专掌密命。南汉亦有承宣院,职掌相同。元代置,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统辖吐蕃地区。世祖至元元年(1264),置总制院。二十五年,因唐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改名宣政院。以帝师总领。长官为院使,秩从一品。下设同知、副使、佥院、同签、院判、参议等官。官属得自选用。地方置僧录司僧正等分理僧尼之政,隶于宣政院,至大四年(1311)罢,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至顺二年(1331)复于全国各地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元统二年(1334)又罢。吐蕃有大事,则置行宣政院往当地处理,唯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延祐五年(1318)又置行宣政院于杭州,总江浙僧政。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置吐蕃等处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使司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其官员僧俗并用,军民兼管,主要官员由帝师和宣政院荐举,朝廷任命。 宣政院元官署名。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军政事务的机构。初名总制院,设立于至元元年(1264)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谷,责任甚重,宜加崇异,奏请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典故,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后增至十员),另有同知、副使等官,下辖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行政机构。院使以下各级职官,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均僧俗并用,兼管军事民政。宣政院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大独立的任官系统。灭宋后,即置江南释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后曾两度废而复置。吐蕃发生变乱,亦设行宣政院前往当地处理,唯重大军事行动,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管理各地佛寺、僧徒。至大四年(1311),罢僧录等司,凡僧人词讼皆归管民官决判。至顺二年(1331),复于各省置广教总管府16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选僧俗官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元统二年(1334)罢。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乌里藏宣慰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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