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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宋代法制
释义

宋代法制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凡断狱本于律,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而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建隆初年,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编敕四卷,一○六条。又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因参酌轻重得宜,且较详备,故有平允之称。其后,各代屡有增损。南宋建炎三年,以嘉佑条法与政和敕令对修,至绍兴元年书成,称绍兴敕令格式。后又有乾道敕令格式、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敕令格式、淳祐敕令格式等。度宗以后,无所更定。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之敕,则仍时有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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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2: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