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子 |
释义 | ![]() 子①爵名。周代始置,为五等爵中第四等。《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一说子、男爵位属同一等。其后或废或置,魏、晋、南北朝各朝皆置,为六等爵之第五等,在“伯”之下,“男”之上。有“开国子”、“县子”等称号。三国魏咸熙元年(264)定爵制,诸子地方五十里,邑八百户,官一品。晋武帝时分大、次、小王国制,五千户以上之小国,始封支子为子爵。隋为九等爵之第八等,位于“伯”下、“男”上。置官府,有令、大农、尉、典卫等官。又称开国子,正四品。唐沿置,贞观十一年(637)加“开国”之称,正五品上。宋制,令邑五百户以上,七百户以下者封子。清为九等爵之第四等,原称“精奇尼哈番”,乾隆元年(1736)改汉名为“子”。分为四等,有一等子兼一云骑尉、一等子、二等子、三等子。叙正一品。②周代对小诸侯国之称呼。 子或作贝子、货。元朝云南地区少数民族行用的货币,以贝计值。元初推行钞法,决定全国统一用钞,不得用其它货币。云南行省平章政事赛典赤,于至元十三年(1276)奏言云南贸易与中原不同,请准从其旧俗,以子与钞并用。遵守中原钞法规则,子非当地出者同伪钞论;当地赋税以金为准,许用子折纳,政府公用支出也兼用子。金一钱值子二十索,每索为八十。这样,在钞法推行过程中照顾了地区经济与少数民族的习俗,从而促进了云南经济文化与中原地区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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