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大明律》 |
释义 | ![]() ![]() ![]() ![]() 《大明律》明朝刑法典。明太祖主撰。正式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年,其内容有:①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共一卷四十七条,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在死刑中有许多处把唐律中的“绞”改为“斩”,创设比“流”刑重的“充军刑”。②吏律,是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分《职制》、《公式》两卷,三十三条。《职制》是关于官吏职司的规定,如“奸党”条强调对官吏“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刑罚制裁,目的防止内外官勾结专擅朝政,削弱皇权。《公式》是官吏应遵的办事规程。③户律,共七卷九十五条,规定户役、田宅、婚姻、仓库、市廛(市场管理)等。④礼律,是关于违反礼制的刑罚规定。分《祭祀》、《仪制》两卷,共二十六条。《祭祀》指祭祀天地、社稷、神祗等。《仪制》则是关于制造御药、迎接诏书、上书、丧葬等方面违反仪制的刑罚规定。⑤兵律,共五卷七十五条。是有关宫卫、关津、厩牧、军政的规定。⑥刑律,是关于刑事犯罪的处罚及诉讼、捕亡、断狱原则及制度的规定。共十一卷,一百一十七条。基本沿袭唐律的有关规定,但有关“盗贼”方面的条款,量刑大多较唐律为重。⑦工律,分《营造》、《河防》两卷,共十三条。《营造》是关于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不堪用、造作不依法、造作过限期、官吏不按规定在官房办公等方面的刑罚规定。《河防》是关于盗决河防、不修河防、侵占街道等方面的刑罚规定。《大明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以前历代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发展。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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