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天理 |
释义 | 天理哲学范畴。始见于先秦,原指不可违反之自然法则,如《庄子·天运》:“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韩非子·大体》:“不逆天理。”又指所谓“禀于自然”之“天性”,《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郑玄注:“理,犹性也。”宋代程朱理学以之为最高哲学范畴。其所谓“天理”,亦称“理”,为宇宙万物本原,永恒存在之精神本体。二程谓:“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这上头来,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又为封建道德规范之总名,与“人欲”相对立,系绝对之“善”。二程谓:“视听言动,非理不为,即是礼,礼即是理心。不是天理,便是私欲。人虽有意于为善,亦是非礼。无人欲即皆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朱熹亦谓:“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孟子集注·告子章句上》)并明确以“三纲五常”为“天理”。如说:“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答吴斗南》)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参见“人欲”。 天理中国哲学史用语。始见《庄子·养生主》:“依乎天理,批大郤,导大窾。”指天然的分理。《韩非子·大体》:“不逆天理”,则指自然法则。至宋明,理学将其作为哲学体系的最高范畴。二程首次把“天理”视为宇宙万物的本体,“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遗书》卷二上)。“得天理之正,极人伦之至,尧舜之道也。”(《程氏文集》卷一)其“天理”既是自然法则的体现,又是封建伦理纲常。朱熹集“天理”观之大成,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朱子语类》卷一)。天理是天地万物的根源。“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朱文公文集·答吴斗南》)天理就是三纲五常。“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朱子语类》卷十二)天理为至善的天地之性。谢良佐说:“所谓天理者,自然底道理,无毫发杜撰。”(《上蔡语录》)赋予封建伦理规范以绝对的必然性。王守仁把封建道德与宇宙本体合而为一:“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传习录中》)理学家都把天理作为封建道德的基本原则,并与“人欲”相对立。明清之际,王夫之、陈确等力主天理与人欲的统一。戴震说:“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孟子字义疏证·理》)视“天理”为自然法则,又是“人欲”的当然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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