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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大元通制》的颁行
释义

《大元通制》的颁行 

元朝政府颁行的法令文书汇编。至元八年(1271),元政府禁行金泰和律,以后曾几次着手制定本朝新律,都没有成功。至元二十八年公布的《至元新格》,所收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法规亦极不完备。因此,当时立法行政、决狱断讼,主要以随时因事而颁布的诏旨及其他政府公文为准。仁宗即位后,为了便于各级官吏检索遵行,下令将历朝颁发的有关法令文书斟酌损益,类集折衷,江辑成书,名为《风宪宏纲》。至治二年(1322)正月,英宗命将仁宗时未最后审定完毕的《风宪宏纲》的编纂工作继续进行,乃令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判宗正府普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以二月朔会集中书平章政事张珪既议政元老率其属众共同审定,并加以补充,书成,取书名《大元通制》,于至治三年刊行。全书共88卷,凡2539条,内断例717,条格1151,诏赦94,令类577。其中条格、断例部分的篇目和编排,分别仿效金《泰和律令》和《泰和律义》。《大元通制》是元朝“政判法程”的汇编,具有法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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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7: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