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大宗正府 |
释义 | 大宗正府官署名。金代置,掌理皇族政务。官长为判大宗正事,从一品,以皇族中族属亲近者担任。下设同判大宗正事、同签大宗正事、大宗正丞等官。章宗泰和六年(1206),因避讳,改名大睦亲府。元司中枢刑政,秩从一品。世祖至元二年(1265)置。仁宗时减去“大”字,顺帝至元元年(1335)仍为大宗正府。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所犯一切公事,汉人奸盗诈伪、诱掠逃奴、轻重罪囚,以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均归掌管。世祖至元九年,规定只理蒙古人公事。皇庆元年(1312),以有关汉人之刑名归于刑部。泰定元年(1324),又命兼理汉人事。致和元年(1328),始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大宗正府审处;其余地方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置札鲁忽赤(断事官)若干,其长一人,由诸王充任;其余皆皇帝位下及诸王之有封国者充任。又有怯薛人员奉旨署事。 大宗正府又称大睦亲府,金掌管皇族政务的官署名称。官长称为判大宗正事,品秩从一品。该职由皇族宗室中族属亲近之人担任。下设同判大宗正事、同签大宗正事、大宗正丞等官。章宗泰和六年(1206)因避先世讳,改名大睦亲府。官员也改称为判大睦亲事、同判大睦亲事、同签大睦亲事、大睦亲丞等。 大宗正府元朝中央官署名。蒙古国时期置札鲁忽赤治天下刑政,随着元朝国家机器的完备,又设大宗正府为札鲁忽赤官署,但它与其它朝代以专掌皇族事务为基本职能的宗正机构不同、主要治理诸王、附马投下的蒙古、色目人刑名词讼等事,时而兼理汉人刑名。至元二年(1265),置十员,三年置八员。九年,降从一品银印,只治理蒙古词讼。以诸王为府长,其它官为御位下及诸王的有国封者。二十八年,增官属至四十六人。致和元年(1328)规定,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怯薛军站色目人及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人、色目人的词讼,归有司刑部掌管。大宗正府有札鲁忽赤四十二人,以下官属主要有郎中、员外郎、都事、掾史、蒙古必阇赤、通事、知印、宣使、蒙古书写、典吏、库子、医人、司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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