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察制度
明代对地方官的考核制度。始于明太祖洪武十一年(1378)对朝觐官(地方官)的考核。当时对官吏考核分三等,区别对待,“称职而无过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不预晏,序立于门,宴者出,然后退”(《明史·选举志》)。这是外察之始。洪武十八年(1385)正月,布、按二司及府州县朝觐官共四千一百七十七人。诏吏部考察他们的政绩,分为三等: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品格卑鄙)者免为民。其后,多依此。明孝宗时,规定地方官每三年赴京朝觐一次,在辰、戍、丑、未年进行。吏部利用朝觐时考核,对外官考核处理办法与京官同,有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贪者,为民;不谨者,冠带闲住;浮躁浅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外任。外察与京察一样受官吏重视,也是明朝中后期正直派官吏与邪恶派官吏进行斗争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