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壬辰诏书 |
释义 | 壬辰诏书又称“壬辰之科”或“壬辰之制”。东晋禁止豪强占据山泽的法令,成帝咸康二年(336)以诏书形式颁布。魏晋以前,山林湖泽属国家所有,附近百姓可伐薪捕鱼,朝廷设少府诸官课以适当赋税。西晋末、东晋初,北方士族渡江,非但抢占平原良田,又擅自封山固泽,私禁樵渔。百姓无以维持生计,只得依附豪强大族。政府所控之土地、编户减少,损税颇巨,乃下诏严禁封略山湖,如有违者以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后虽多次重申,然几无成效。南朝宋孝帝大明七年(463)扬州刺史王子尚上书,极言占山固泽之害,“山封水保为家利……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理之深弊。”建议按品级占山林,如有多占,按“壬辰之科”惩。这使私人拥有山林湖泽合法化,但有一定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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