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均输平准 |
释义 | 均输平准汉武帝时,政府为控制运输,掌握物价,取得收入而实行的一项经济政策。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他鉴于诸官府各自争购物资,使物价腾跃,而各地向中央交纳的贡物不能抵偿运费的状况,派遣大农部丞数十人,分赴各郡国,在各地设立均输官,负责管理调度从郡国征收的租赋财物,向京师及各地输送。并在京师设立平准官,受理各地输送积聚的货物,掌握各地物价涨落情况。令各地折价向均输官交纳贡物或当地物美价廉的特产,平准官和均输官在低价地区购买货物,转运京师,或转运至高价地区出售。运输人员征发平民充当,工具由官府置办。这样,既避免了官府争购抬高物价,也给交纳贡物者以方便,而官府获其贱买贵卖之利。 均输平准西汉武帝时期为控制货物运销,稳定物价,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经济措施。当时为弥补军事上的浩大开支和限制富商大贾经营贩运贸易的牟利活动,元鼎二年(前115)试办均输。起初是由官府专营盐铁的运输销售,以增加国家的收入。至元封元年(前110),汉武帝在大司农下设置管运输的均输官和管物价的平准官,在全国普遍推行均输平准。令各地向均输官交纳贡物折价和运费,然后平准官和均输官在低价的地方买货转运京师或在高价地方出售。运输工具由官府置办,人员征发平民充当。后来扩大均输业务,凡商贾所贩运的货物,只要有利可图,均输官都以地方所收租赋为本钱,购置当地物产,转运到外地牟利,亦或运到首都长安,储于大农令(大司农),供给国家各部门的需要或作出售之用。汉在长安和主要大城市中,设有掌管物价的官吏,利用均输所储存的物资,贵时抛售,贱时收购,以平抑物价,使长安和大城市中的物价保持稳定。西汉初,长安的各级官府的消费,每年不过数十万石粮。至武帝时,每年消费六百万石,由关东各地漕运这样多的粮食至长安,实在不易。均输法实行后,又与平准法相结合,对于西汉王朝的财政、经济,有极大的好处。据说当时“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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