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均田制 |
释义 | 均田制中国封建社会中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它首行于北魏,废止于唐代中叶。北魏初年,由于北方长期战乱,人口流亡,土地荒芜,地籍紊乱,经济破败,税源枯竭,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推行均田制。规定: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同良人一样受田;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初受田之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终身不还,可传至子孙,亦不得买卖,但超过二十亩可卖,不足二十亩可买。麻布之乡,另给麻田,男十亩,女五亩,奴婢相同。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年老及身死,露田则要还归政府。奴婢、牛则随有无以还受。桑田及宅地,均为世业,不在还授之限。受田之后,不得迁徙。分得土地的农户,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地方官也按级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均田制度,仅仅是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和无主土地按人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是北魏初年计口授田制在中原地区的推广和发展。北齐、北周、隋、唐均沿用此制,但规定略有变动。如: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规定,男十八岁始受田,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四牛。北周规定,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未娶之丁授田百亩。隋依北齐之制。唐代均田制则有较大变更,唐令规定:男子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狭乡减半;奴婢不再授田;女子一般不授田,但寡妻妾可受田三十亩;老及笃疾废疾受田四十亩。所授之田,皆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以为口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前代亦有所放宽。另按等级分授官吏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至唐中叶,因丁口滋长,官无闲田,户籍混乱,不复给授,均田制无形取消。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断断续续推行了三百年左右,均田制度并未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些地区,授田也并未按均田令文严格执行。 ![]() ![]() 均田制土地分配制度。均田制的实行,开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一说在485年),隋代在北齐、北周均田制的基础上,于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重新颁布了均田令。唐代结合当时的情况,加以修改,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新唐书·食货志一》:授田之制规定,丁(21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老年及病重、残废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户主增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其余土地为口分田。永业田要种上枣树、榆树、桑树以及栽种一些适宜生长的树木。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口分田不能传给子孙。田多够分配的乡称为宽乡,土地不够分配的乡称狭乡:狭乡所授予之田,减宽乡之半。土地有肥瘠,一年更换土地一次的,加倍授田。宽乡三年更换(轮种)一次土地的,不加倍授田。工商业者,住在宽乡的,减半授给,住狭乡的,不授田。凡是百姓因迁移及亲属死亡无力埋葬者,允许卖永业田。如果从狭乡迁往宽乡的,允许将永业田、口分田一齐卖。已经卖掉的,不再授给。人死之后,土地收回,授予无田者。凡收授田地都是从每年的十月开始。授予田地的原则,先贫及有课税徭役负担的人。凡是土地,乡有余田以给邻乡,县有余田以给邻县,州有余田以给邻州。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员,可以依照品级请授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有战功受勋的人,可以根据勋级请授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在职官员根据等级的大小,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内外各官署还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其地租充办公费用。总之唐代均田制比北魏均田制完备多了,成为一部完整的法典。这是唐代前期的田制,唐初实行的均田制到唐朝中期就破坏了,这是由于一为土地买卖的限制愈来愈松,法律规定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给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条件。二为官吏普遍授田,勋官、职事官和散官都可受永业田,官吏必成为地主,大官也就必然是大地主,这就助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地土买卖限制放松,和官僚地主占有大量永业田后,这些大土地私有者就成为兼并掠夺农民土地的急先锋,大土地私有制本身就成为向均田制进攻的堡垒。因此,许多地主富豪都广有田产,如河南有个屈突仲任家“资数百万,庄第甚众。”而富商邹凤炽,更是“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再则寺院经济的发达,僧侣也是兼并土地、破坏均田制的一支重要力量。武后时寺院经济更加发展,狄仁杰就指出寺院占有“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至代宗时,“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旧唐书·王缙传》)。这显然又破坏了均田制。在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不但农民失地者愈来愈多,而且国家掌握的公田,也越来越少。终于使均田制难于继续下去。同时由于封建国家赋税的日趋加重,也促使均田制的破坏。首先,封建政府机构日渐扩大,官吏日多,开支日增。其次,由于玄宗后期边疆形势的吃紧,赋税兵役都在不断加重。及至安史乱起,政府需财甚急,于是对人民横征暴敛。第三,苛重的兵役赋税都加在课户身上,非课户却逍遥自在、逼得农民无以为生,他们只好逃亡。由于土地的集中,战争的破坏,人口的死亡,均田制终于完全破坏了。 均田制隋承袭北朝均田制。隋文帝即位后,颁发新令规定: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隋规定,每个男丁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四十亩。奴婢受田和平民同,但人数有限制:亲王限三百个奴婢,一般地主限六十个。耕牛每头受田六十亩,限四头。隋朝均田制规定对官吏的优待很突出。最高级官吏可受永业田一百顷,职分田五顷(一品官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均田制对官僚地主有利,官位越高,受田越多,而奴婢受田,实际归官僚贵族所有,有牛者的受田,可当贫而无牛者的四倍,因此不能抑制土地兼并和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开皇初年,由于民田不足,太常卿苏威建议“减功臣之地给民”,遭到贵族地主反对而只好作罢。 均田制北朝和隋唐时期推行的田制。北魏建国后至孝文帝统治时期,连年发生水旱灾害,而且,汉族地方豪强和鲜卑贵族恣意兼并土地,出现大量浮游人口和荫庇人户,影响农业生产和政府财政收入。为了把农民束缚到土地上去,为了限制豪强占田荫户,以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孝文帝统治时期,采纳李安世均田的建议,于太和九年(485)颁行了均田令。其主要内容有:(1)男子15岁以上每人授给露田40亩,女子每人授给露田20亩。凡休耕轮作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倍田。奴婢也依此授露田。耕牛每头授给露田30亩,以四头为限。年满七十或死亡,耕牛老死,露田还官。(2)男子十五岁以上授给桑田为世业,不须还官。(3)不宜桑蚕之地,授麻田,男子每人10亩,女子每人5亩。麻田还授依露田法。(4)残疾重病及老幼为户主,减半授田。(5)露田不得买卖,桑田占有份额不足者可买足,有余者可卖出。(6)土地不足地区,居民可向空荒地迁移,随力所及借用国家的土地,但不许赋役重处迁往轻处。由于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其土地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7)地方官吏在任职地区有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郎丞6顷,以租入充津贴,前后任之间相交接,不准买卖。均田令自上而下,自平城(今山西大同)而四方逐步推行。此后北齐河清三年(564)、隋开皇元年(581)、唐武德七年(624)、唐开元七年(719)、开元二十五年(737),又先后颁布了均田令,具体内容都有变动,但保留了北魏均田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均田制体现了农业生产者与土地较好结合以提高生产力的意图,它的推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从文献记载看,它自始至终都未能认真贯彻,因而其效果受到很大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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