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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陈霆锐
释义

陈霆锐1890—1976

江苏吴县(今苏州)人
曾任国民参政员,后为国大代表。后去台湾,任东吴法学院院长。
笔名:霆公、霆锐

陈霆锐

追念陈霆锐先生
力张正义的陈霆老
桂裕
薛光前
*传记文学1976年29卷4期
*传记文学1977年30卷2期,*故人与往
事第139页
追念陈霆锐先生
陈霆锐(1890—1976)
项定荣
郑孝颖
*传记文学1977年30卷2期
*传记文学1978年32卷6期,*民国人物
小传第3册第209页
前辈风仪——记陈霆锐与梁寒操两先生
陈霆锐
袁睽九*艺文志1980年175期
名人录第43页
陈霆锐先生小传海上名人传编辑部海上名人传第58页

陈霆锐

民国人物小传:陈霆锐 刘绍唐主编 *传记文学1995年66卷2期

陈霆锐(1891—1976)

近现代吴县(今江苏苏州)郭巷人。名政,乳名翰臣,以号行,笔名霆公。陈希濂长子,陈章兄。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入东吴大学堂肄业两年,因病辍学。后任苏州第三小学英文教员、上海中华书局编纂员兼《协和报》译述。1917 年考取上海东吴大学法科,五四运动时兼上海学生联合会日刊编辑员。1920 年以法科第一名毕业,授法学学士学位。留学美国,获密歇根大学政治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1922 年回国,任东吴大学法科主任、教授,次年入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律师名簿,襄理美国樊克令律师公会律师事务所。1924 年与李祖虞合组无锡、苏州、常熟联合律师事务所,同为赴京呈请收回会审公廨代表。次年为中国参加国联太平洋会议筹备处聘为司法委员,代拟取消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议案,兼任五卅惨案交涉法律顾问,组织义务律师救援会。1926 年被推为上海律师公会、总商会等各公团收回会审公廨代表及中外法律委员会委员、修订临时法院手续法委员,起草收回公廨计划书,促成交涉订立协定。兼任上海明华学院名誉院长。次年任上海律师公会改组委员会委员。1928年当选东吴大学上海同学会、法科同学会会长,公共租界工部局防御、交通委员会委员,纳税华人会警务执行委员,出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务主任。次年任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兼市政府建设讨论委员会委员、国民党政府工商部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委员。1931 年兼中国法学函授学院院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各界反日援侨委员会常委兼登记科、外务科主任。1933 年任工部局地皮委员会委员,次年当选上海律师公会常务执行委员、新闻记者公会专门委员,兼中国法学函授学院主席校董。1935年任中国公学大学部法律系主任,次年当选国民大会代表,为救国会七君子案中邹韬奋义务辩护。1937 年义务兼任市人力车夫互助会理事长及公共租界治安组主任。八一三事变后创办私立南方中学,任主席校董,次年回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1941 年任工部局华董,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转赴重庆,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5 年初以司法院特派员赴美国考察,组织中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并任委员,于战后重建中美法律制度研究多有建树,主张中国富强基础在于真正的法治。次年当选东吴大学同学会会长,上海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上海市人民自由保障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律师公会常务理事。1948 年编辑《新法学杂志》创刊号,任中国商事公断协会筹备委员、首届理事,参与国际法庭处理战后事宜。次年去台湾台北执业律师,1954 年创办东吴大学法学院并任院长。次年辞职后移居美国,病逝于台北。好拳术,爱音乐,箫笛及钢琴、扬琴兼擅。译有《慈禧写照记》《基督传》《德国近代政治史》等。编有《西洋拳术》《商法》《习惯法与成文法》《论案例》等。著有《自由呼声》《浩然堂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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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