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吏科 |
释义 | 吏科官署名。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置,设给事中二人,正七品,年长老者掌印。初隶承敕监,后隶通政司。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八品;给事中四人,正九品。南京吏科亦设给事中一人。永乐中,六科自为一署。凡吏部引选之请旨,外官领文凭之画字,内外官考察,自陈之具奏,及拾遗纠其不职者,并皆掌之。清顺治中沿置,设都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左、右给事中满、汉均各一人,给事中汉二人。康熙四年(1665)止留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余皆裁。五年增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从七品,掌稽核人事,注销吏部、顺天府文卷等事。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七年升给事中,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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